为进一步缓解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会议决定,将以下两项已经执行到期的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一是对金融机构不超过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二是对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对农户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同时,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把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让惠农政策持续发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一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增强支农服务合力。
二是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开展 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三是拓宽资金来源,适当降低符合要求的县域农商行和农合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四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新型抵押担保方式,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更好地满足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要求。
五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促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六是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七是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促进开展多层次的直接融资。
八是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
九是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业务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要加强金融监管,健全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守住风险底线。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
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改革,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
二要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对符合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
三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四要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五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六要加大政策支持。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和农村信贷损失补偿等政策,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