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农村的信贷需求也是巨大的,而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金融服务严重不对称的问题。近年来,包括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为了利润最大化逐步撤出了农村市场的金融网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很难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中国邮储银行则更倾向于吸收农村地区的存款,并不能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合作制名存实亡,逐渐远离了“三农”。
为顺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3月,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16家资金互助社经银监会批准正式成立。在它们的示范效应下,也相应有一些自发的、未经批准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在运作。
这种新型农村小型合作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需不平衡的状况,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这些小型合作金融组织中,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互助社弥补了农村资金需求缺口。近年来,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日益明显,金融机构“去农化”倾向趋重,导致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渐突出,尤其是加剧了小额农业信贷资金需求缺口,极大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民资金互助社针对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引导入社农户自愿把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互助资金,为加大对小额农业信贷产品供给提供了保证,较好地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国家货币政策传导与支农政策实施,作为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成长起来的微观金融组织,互助社十分熟悉资金需求者的个人信用、家庭背景、贷款用途及其偿还前景,同时社员有动机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反映于贷款过程中,因为社员对发放的每一笔贷款共同负有责任,或者贷款损失会损及共同利益,从而互助社能在花费调查信息费用较少的情况下对贷款项目进行正确评估二是监督成本优势,由于互助社在农村有人熟、地熟、事熟的“三熟”优势,互助社对贷款的管理和监督成本比较低。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贷款又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互助社可以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联系的一个纽带,或者吸收正规金融机构人股互助社,或者以互助社名义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进而增加互助社资金实力,不仅满足了农村资金需求,也提高了正规金融的效益。正是由于具有这样一种纽带作用,国家的支农贷款和其它支农政策也可以通过资金互助社来实施,而不是通过农信社或者农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也可以减少各种支农的中间环节,提高支农效率。阻止农村资金外流,抑制农村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金触。
当前,农村广泛存在的高利贷行为,增加了农民借款成本,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以股金和存款的方式就地吸收农村资金盈余者的部分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对当地资金缺乏的社员发放贷款,使资金缺乏者不用去借高利贷,进而形成一种农村资金在农村地区循环使用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抑制农村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金融。